河源市谢**借银行400万元,被法院申请执行其位于东莞市**镇*村的厂房机械设备,其中33%属于其弟,银行起诉许可执行其弟,受其弟委托,律师提出答辩意见:原告重复起诉,违背“一事不再理”的诉讼原则;**县法院没有管辖权;***是不适格的被告;书面证据证人证言证明3000平方米外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附着物属于***;原告的诉讼程序不合法,法律依据错误,此案尚在审理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