杨东升律师亲办案例
宅基地评估拍卖执行异议
来源:杨东升律师
发布时间:2012-08-29
浏览量:859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宅基地评估拍卖执行异议书

异议人:王**,男,汉族,1973年11月24日出生,住址:东莞市厚街镇桥头**村11号,身份证号:****************。

被异议人:陈**,男,汉族,1942年7月10日出生,住址:东莞市厚街镇****街9号,身份证号:**************。

 

陈**根据(2010)东二法民一初字第****号判决书,申请执行,贵院据此将异议人享有的位于厚街镇桥头世纪新城********的宅基地使用权评估,拟拍卖该宅基地使用权。对此,我提出以下异议:

1、评估拍卖农村宅基地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

我国《土地管理法》第8条规定  农村村民的宅基地,属于农民集体所有。农村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,一律不准转让或买卖。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,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规定的标准。……农村村民出卖、出租住房后,再申请宅基地的,不予批准。第六十三条规定 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、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;《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》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  (四)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权。上述法律法规均有禁止农村宅基地转让的实体规定,评估拍卖当然属于上述禁止转让的方式之一。

2、评估拍卖宅基地侵犯了异议人的基本生存权

我国《宪法》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。《民诉法》第二百二十三条也有明确规定  在查封、扣押、冻结、拍卖、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时,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。 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案件中查封、扣押、冻结财产的规定》第六条规定 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亲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,人民法院可以查封,但不能拍卖、变卖或抵债。所以,在执行工作中,人民法院应在保障债务人生存权的底线上维护债权人的债权,既体现国家尊重、保障人权和保护公民基本生存权的宪法理念,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要求。异议人妻儿子女一家四口,除了涉案的宅基地,无钱无房,这块宅基地仅有80平方,是异议人一家赖以生存的命根子,如果拍卖,异议人一家将一无所有、无依无靠。法律也要讲究人文关怀,债权人放贷实质为经营权,与异议人穿衣吃饭住宿这样的生存权相比,孰轻孰重?孰先孰后?请法院权衡。莫把老百姓逼得走投无路。

3、双方已经达成执行和解,异议人愿意还债

   异议人对债权债务没有异议,也愿意履行,2011年10月27日双方协商达成还债方案,异议人也出具了承诺书,2012年1月12日一次归还陈**10万元欠款。异议人愿意按原方案还款,但陈松柏又不同意原方案,不是异议人不积极履行诺言,是陈**改变主意。

   据上所述,请求法院按双方执行和解方案及异议人的承诺书执行,或者另行协商还款方案,异议人愿意积极配合法院工作。请求法院别拍卖宅基地,让异议人一家有个最基本的生活依靠、最基本的生活保障。

此致

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异议人: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2年8月   日        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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